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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注销-重庆税务代理

2017-05-15 13:45 浏览量 5557

税务注销-重庆税务代理

【业务概述】

  本流程适用于未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2.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但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的;

  3.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4.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

  5.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项目完工、离开中国的;

  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届满、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的;

  7.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终止居民身份的。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申请条件】

  适用于未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其他纳税人

  【办理材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还应提供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3)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还应提供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4)已发放过发票领用簿的纳税人还应提供发票领用簿;

  (5)发放了除税务登记证外其他税务证件的纳税人还应提供其他税务证件;

  (6)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还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出的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及其复印件;

  (7)单位纳税人还应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及其复印件;

  (8)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且项目完工的还应提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及其复印件;

  (9)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注销时需要清算的还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

  (10)纳税人存在未使用完的发票或未验旧的已使用发票的还应提供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11)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应提供金税盘、税控盘和报税盘,或者金税卡和IC卡。

  【办理时间】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纯国税户应在国税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纯地税户应在地税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国地税共管户应分别向重庆国税局、重庆地税局主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先货物劳务税后所得税的顺序原则分别办理,先受理的税务机关应提示纳税人到另一方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通过联合办证平台发放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其证件应在联合办证平台上缴销。

  附:各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一览表

  【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注销事项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单位及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注销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若管理部门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形的,办理时限中止:

  (1)发现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等重大事项的;

  (2)需要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的;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注销办理时限中止的情形。待相关事项办理完毕后方可继续办理注销事宜,办理时限继续计算。

  【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流程】

   

  

  【样表】

  A01013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pdf 

【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方式】-->离您最近的办税大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