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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创办公司的问题

2016-04-13 21:29 浏览量 6046

住宅创办公司的问题
一、关于住宅作为企业办公经营场所的问题。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业主、使用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依法申请。在设立(开业)或者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承诺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并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及其他登记所需材料。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出具。”同时,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4]2号)精神,要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市场主体以住宅作为住所用于行政办公、通讯联络,以及以住宅作为住所从事电子商务、设计策划、软件开发、管理咨询等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经营活动的,办理工商登记时无需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用途,免予提交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因此,申请办理企业时,只要提交相关住改非的材料,是可用住宅作为企业住所的。
二、关于需要的手续和费用的问题。办理企业时企业类型不同所提交的资料不一样。(一)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应提交的资料是: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投资人身份证明。3.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4.企业住所证明。5.《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二)办理有限公司应提交的资料是: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7.住所使用证明。8.《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