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册,代理记账,财税咨询-重庆万佳会计,四川代账通 400-023-9501 购物车(0) 【免费注册】 【登录】
首页>知识库>公告通知>重庆两江新区公愉快办新司注册指南

重庆两江新区公愉快办新司注册指南

2022-06-17 16:00 浏览量 1645

重庆两江新区公愉快办新司注册指南

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哪些内容?
   答:公司的登记事项有: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哪些文件?
   答: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二)股东或者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三)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的申办代表或者委托代理机构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四)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或者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代理人所服务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及其出具的授权书;(五)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登记管辖是如何划分的?

 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一)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二)国务院授权投资的公司;(三)国务院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单独投资或者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四)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五)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其他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下列公司的登记:(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公司;(三)国务院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单独或者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登记的公司。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上述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的登记,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其他无公司登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由上一级有公司登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委托其登记所在政府行政管辖区内的公司,法律后果由委托方承担。

当公司合并、分立、清算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情形发生时,《公司法》是如何保护债权人利益的?
   答:《公司法》规定,当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情形发生时,公司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自合并、分立和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作出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 3 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 90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分立和减少注册资本。公司清算情形发生时,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 3 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 90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告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