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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创业补贴政策汇总

2021-02-28 10:29 浏览量 3028

重庆创业补贴政策汇总

重庆创业补贴政策汇总


创业难,需扶持!

重庆市工商局提供的数据显示市财政5年间已累计发放创业补助资金40.39亿元!

许多企业主都靠着各个政策发放的创业补助资金开启了自己的创业之路。

企业主们,创业之前,先来看看这些创业扶持政策吧!

01

政策补贴类

(一)社保补贴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相关扶持政策申领程序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174号)

补贴对象: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退役士兵(指符合4050、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建卡贫困户条件的登记失业退役士兵,下同),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政策。实现灵活就业(家政服务人员、个体工商户雇工、商贩、网约车驾驶员)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就业困难退役士兵,可按规定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按用工单位为录用人员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费、职工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及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灵活就业人员补贴标准按其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2/3计算。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最长不超过5年,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的年龄为准)。

申办流程: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区县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审核,区县财政部门复核;区县财政部门将社会保险补贴划入用人单位基本账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由区县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审核后将其划入灵活人员个人账户。

(二)参保职工提升技能补贴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165号)

补贴对象:在渝注册并依法参加失业保险、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企业中法定劳动年龄段在岗参保职工,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在岗职工。

申领条件:

1.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2个月及以上。

2.在岗缴纳失业保险费期间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申领方式: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享受同一工种高级别技能提升补贴后,不能再申报享受同一工种低级别技能提升补贴。

(三)青年就业见习补贴

政策依据:市人力社保局等六部门《关于实施万名青年见习计划的通知》(渝人社发[2019]76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30号)

补贴对象: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合法经营,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2.能够持续提供一定数量的见习岗位,委派专人负责见习人员工作指导。

3.见习岗位应符合青年实践能力提升需要,具有一定知识、技术、技能含量和业务内容,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补贴条件:

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以及对口支援西藏等地区的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台湾高校毕业生、台湾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技师学院高级技工班、预备技师班以及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毕业学年在校生;进行失业登记的16―24岁失业青年。

补贴标准:基本生活补贴按见习人员每人每月1300元标准执行(见习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留用人员补贴按每人每月1500元标准执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按见习人员每人次100元标准执行。

(四)企业在职职工岗位技能培训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补贴管理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234号)

培训项目:企业在职职工技能提升培训、转岗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和技师培训。

补贴对象:

1.技能提升培训补贴。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在职职工(含市外户籍)。

2.转岗培训补贴。我市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和市政府专题研究需支持的国有企业安置职工。

3.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人员和新转岗人员,企业结合岗位需求,以培养中、高级技术工人为主,培养期限为1-2年。

4.技师培训补贴。在我市企业和生产一线岗工作且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高级技工或技师。

(五)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政策依据:《关于做好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14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补贴管理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234号)

补贴标准:参加由市人力社保部门当期公布的《培训目录》中职业(工种)技能培训和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专项培训,按照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方式,对取得初级及以上(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的,按应补贴标准100%予以补贴;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应补贴标准80%予以补贴。其中,应补贴标准按照公布的就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非常紧缺、紧缺、一般”培训成本的120%、100%、80%计算。参加区县特色职业(工种)的就业技能培训,按照公布的培训天数补贴标准(每天100元/人)给予补贴。

申办流程:

1.个人缴纳培训费的,本人作为申请人,须填报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并持本人《身份证》、培训机构与劳动者签订的培训合同、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材料向培训地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

2.机构作为申请人的,按照“先垫后补”的原则,由垫付培训费的企业(单位)、培训机构向培训地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

(六)特色职业(工种)培训补贴

政策依据:《关于发布的通知》(渝人社办[2019]118号)

补贴对象:重庆籍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技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五类人员)

补贴标准:按照公布的培训天数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建卡贫困劳动力还可享受100元交通食宿补贴。

(七)创业培训补贴

政策依据: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8]57号);2、《关于做好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149号)

培训项目:创业培训包括GYB创业意识培训(以下简称GYB)、SYB创办你的企业培训(以下简称SYB)、IYB改善你的企业培训(以下简称IYB)、网络创业培训和微型企业创业培训。

补贴对象:GYB培训补贴对象为在渝高校的在校大学生;SYB和网络创业培训补贴对象为准备创业和创业初期(培训前1年内取得营业执照)的“五类人员”;IYB培训补贴对象为成功创业(取得营业执照)1年以上3年以内的创业者;微型企业创业培训补贴对象为创业初期(培训前1年内取得营业执照)的“五类人员”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补贴标准:参加GYB取得合格证书的按500元/人标准给予补贴;参加SYB取得合格证书并成功创业的(培训前1年内或培训后1年内取得营业执照),按1500元/人标准给予补贴,未创业的,按60%补贴;参加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并成功创业的(培训前1年内或培训后1年内取得营业执照),按1000元/人标准给予补贴,未创业的,按60%补贴;参加IYB创业培训、网络创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按1500元/人标准给予补贴。

补贴申报:创业培训补贴按照“先垫后补”的原则,机构可先行垫付培训费用,培训结束后,垫付费用的机构作为申请人,向相关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

(八)公益性岗位托底过渡性安置补贴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39号)

补贴对象:10类就业困难人员,其中包括登记的复员退伍军人。

(一)公益性岗位补贴

岗位补贴: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全额补贴(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按照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计算)

补贴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全额补贴(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按照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计算。目前,所有的区为18元/小时,所有的县为15元/ 小时)

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最长不超过5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二)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

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实际招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作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用人单位招用的非全日制就业困难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2/3计算。

补贴期限: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最长不超过5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02

企业减负类

(一)为企业担保贷款

包括退役军人在内的重点群体。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由创业本人提供工商营业执照、身份证等,向户籍地或创业地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因地制宜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按规定合理提高贷款额度上限或贴息比例,提高部分的贴息资金由区县财政承担。

(二)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1.对有市场有回款有效益但资金周转暂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在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贷款贴息,贴息比例不超过贷款基准利息的50%。

2.支持中小微企业在区域性场外市场挂牌,对符合国家和西部大开发鼓励产业目录,且在重庆区域性场外市场挂牌的企业,挂牌孵化板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挂牌成长板的一次性奖励25万元。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涉企政策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意见(渝发办[2016]8号)》

(三)降低企业担保抵押成本

1.在清理整顿资产评估市场的基础上,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提高信用良好的抵押物折扣率,降低担保费率。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担保费率不超过2%的,市财政补贴0.5个百分点。

2.鼓励银行以政府采购合同为依据向政府采购中标供货商提供信用贷款等融资服务。支持民营企业采用知识产权、仓单、商铺经营权、商业信用保险单等质押融资。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涉企政策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意见(渝发办[2016]8号)》

(四)缓解融资困难

1.加大对小微企业信贷倾斜。各商业银行要单列信贷计划,确保小微企业贷款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对引入换抵质押或保险、担保机制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原则上低于本机构同类同档次贷款利率平均水平。采取续贷提前审批、设立循环贷款等方式,提高贷款发放效率。严禁“以贷转存”“以贷挂钩”等行为。积极推广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大力发展支持小微企业获得信贷服务的保险产品,开展“保险+信贷”合作。

2.加大对微型企业融资扶持。微型企业可申请15万元以内2年期的创业扶持贷款,贷款利率执行同期基准利率的,市财政给予承贷银行1个百分点的奖励。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人群,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

3.加大贷款担保扶持。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和微型企业融资性贷款收取的担保费率在2%以下的新增担保发生额,由市财政补助担保机构0.5个百分点。市属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和微型企业融资性贷款收取的担保费率控制在2%以内。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完善小微企业扶持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4]36号)》

(五)减轻企业负担

1.完善政府补贴办法。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转移支付,主要用于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失业人员、军队复员人员等重点人群创办的科技创新、电子商务、节能环保、文化创意、特色效益农业等鼓励类型企业创业补助,以及小微企业场地租金和贷款贴息等补贴。市级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微型企业孵化园、微型企业特色村建设及微型企业后续培训、水电等运营补贴。

2.落实税收扶持政策。对月销售额或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征所得税。对新办微型企业和鼓励类中小企业,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2年补贴。

3.加大就业社保扶持。小微企业吸纳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和招用本市特殊人群就业的,可按规定享受岗位补助和岗前培训补贴,对微型企业经营者和员工开展有针对性的岗位培训。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政给予一定的社保补贴。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完善小微企业扶持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4]36号)》

03

税收优惠类

(一)所得税优惠

1、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2、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免所得税: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5)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3、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6、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7、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8、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9、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二)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关于落实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19]2号)

优惠分类:

1.按照财税[2019]21号文件规定,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

2.按照财税[2019]22号文件规定,对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1.自主创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当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企业招用。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9000元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三)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

1、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四十)项

2、优惠内容

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3、享受条件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四)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

1、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第一条

2、优惠内容

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3、享受条件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五)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1、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四十)项。

2、优惠内容

为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3、享受条件

(1)安置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

(2)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六)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1、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九)项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第二条

2、优惠内容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3、享受条件

必须持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七)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1、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九)项

2、优惠内容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3、享受条件

安置的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最后再给企业主们推荐一个非常实惠的困企政策,2021年不仅社保减免政策终止,社保需全额缴纳,而且社保基数还提升至了3491元。

这对于企业来说又是一笔大开销,为此,向各位企业主介绍一下重庆的困企政策。

1、政策依据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

《渝人社发〔2019〕73号(支持困难企业实施稳岗返还)》

2、优惠内容

困难企业可按1800基数参保,所享受的待遇和正常缴费基数参保所享受的待遇一样。参保后员工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服务网里能查到缴费基数为政策基数的3491。